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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和资产入杨方配资]建行近百万客户损失57万资金买入基金

资产管理圈爆炸了!近100万客户在购买基金时损失了57万元。出售银行被判全额赔偿,并支付额外利息!销售组织做错了什么?



来源:中国基金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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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基金会的人购买基金,除非他们遇到极端情况,他们通常为自己的利润和损失感到自豪。

然而,北京高等法院今年8月发布的一项民事判决让资产管理界大失所望!

在2015年a股高峰期,有一个普通市民在建行北京吉恩支行购买了一只股票基金。我们怎么能想象结果呢?他损失了60%,损失了超过57万英镑。因此,他将建行支行告上法庭。

你能猜到最后会发生什么吗?一审法院都命令银行赔偿这位基本公民的所有损失。建行拒绝接受。因此,二审仍然维持原判。建行多次拒绝接受判决,去了北京高等法院,最后驳回了再审申请。我甚至不能拒绝。

这一切是如何做到的,这个基本公民的秘密是什么?裁判的文件揭示了一切。

牛市的最高点是近100万只股票购买基金。

损失57万元,找寄售银行赔钱

根据一审判决文件,北京市海淀区王女士表示,她从2010年开始购买建行分行发放的管理产品。由于王女士收入不高,风险承受能力低于 1,她一直明确要求只购买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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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发行的保本管理产品。

2015年6月2日,建行董事总经理决定向王翔销售产品,并要求王翔去建行吉恩分行营业厅处理。

王翔表示,出于对建行吉恩分行的信任,他按照指示购买了价值96.6万元的管理产品。

根据裁判的文件,王女士购买了深圳一家基金公司持有的中国证券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在整个操作和购买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吉恩分行的工作人员没有向王翔通报和解释工业产品的库存资金和第三方发行的产品,也没有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合同签订等事宜。

2016年上半年,由于王翔需要资金,要求更换购买的管理产品,建行吉恩分行告知损失超过30万元。直到现在王翔才知道他购买的管理产品是由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产品。

此后,王祥与建行吉恩分行多次就产品交换意见,但建行吉恩分行要求王祥保留产品进行退货。此后,王祥多次向建行吉恩分行及其上级单位投诉,一直没有得到处理。

截至2018年3月28日,该产品已损失576481.95元。

王女士认为银行违规,故意欺骗她购买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工业产品,导致王翔损失惨重。

最后,王女士请求法院赔偿建行支行损失576481.95元。否则,投资本金将为从所涉财产购买之日至付款之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我买了一只基金,但赔了钱。我想以佣金为基础卖掉银行,然后赔钱。我不认为基金经理在圈子里遇到过这样的操作。我认为建行是愚蠢的。

当然,建行不愿意赔偿这笔钱。

吉恩支行辩称,它不是本案的适当被告。吉恩支行与王翔之间没有金融信托合同。此外,工业损失是王祥购买、持有和兑换资金造成的。吉恩支行仅提供购买产品的相关服务,与王翔的工业损失没有因果关系。资金和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是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建行吉恩分行不占有和使用王翔的资金。因此,王翔提出的利益丧失没有法律和实践依据。

吉恩支行也使用了一张王牌,那就是,如果我因购买资金而亏损,如果我赚钱了呢?原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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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翔多次购买资金和管理产品,仅将其亏损资金归罪于吉恩分行,而将其他资金和管理产品的盈余归罪于自己显然不符合实际。

双方针锋相对。

到底是谁的错?法院是这么说的

你在银行里买基金的时候赔钱了吗?是王女士的错还是银行的错?这场官司从一审一直打到二审。从判决书的内容来看,这是一个经典案例。

这一判断中的推理和分析值得投资者和资产管理界各机构认真研究。

最重要的是,银行是否履行了适当的推荐职责?

首先,建行分行对王翔进行了风险评估,评估过程中发现,王女士填写的调查问卷中,选择投资最多的是存款、国债等。和股票基金等危险产品,以节省投资。他们没有预料到本金的损失。他们愿意承受收入不可避免的起伏,财产的稳步增长,而损失不到10%的本金将带来巨大的焦虑。最后,建行吉恩分行承认,王祥的风险评估结果是稳定的。

王翔在填写上述问卷时签署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和《投资者危险提示确认函》。

王翔表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部分托管机构认为,基金的风险水平缺乏客观性,与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所述的风险状况不一致。该基金目前的风险水平超过了王翔风险评估结果稳定性的风险承受能力,建行吉恩分行未被适当推荐。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建行吉恩分行经评估后自动向王翔推荐了不适合购买的较为危险的管理产品。诉讼相关基金的招股说明书称,该基金不保证有一定的盈余,最低收入没有保证,该基金属于高风险类别。基金的上述特征明显与王翔风险评估问卷中显示的投资意向、投资情绪等风险偏好不一致,应归因于不适合王翔购买的管理产品。

第二,如何确认基金产品的危险性?

在诉讼中,建行吉恩分行表示,上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部分委托机构认为,该基金的风险水平适中,与王翔的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相符。

我院认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机构均与基金有一定的利益关系,他们对基金的风险评级缺乏客观性,风险评级结果与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提醒的基金属于较高风险类别的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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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院不接受建行吉恩分行的上述建议。

第三,银行是否完全负责通知?

投资者是否签署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和《投资者危险提示确认函》,让银行无忧无虑?不完全是。最好是展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

吉恩支行表示,王翔购买诉讼相关基金时,运营人员已经向其介绍了基金的相关情况,并发出了危险警告,王翔本人也签署并认可了“通知”和“认可函”等文件。“说明”对什么是基金有详细的描述,特别是用粗体字警告基金捐款的危险。王翔在“认信”中也亲笔写下了他所知道的危险,并自愿接受了损失。综上所述,应确认建行吉恩分行已全面履行了风险预警职责。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建行吉恩分行在购买王翔诉讼相关资金过程中,未向王翔出示和提供资金合同及招股说明书,未履行提示和澄清义务,应确认建行吉恩分行存在侵权错误。

此外,王翔在购买涉及诉讼的基金时,还签署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和《投资者危险提示确认函》。但是,通知和确认函的内容都是概括性的,没有对王翔此次购买的资金进行详细说明。今天晚上,体育彩票安排的第三个开始日期是明确和相关的内容。因此,王翔的上述签署行为不能免除建行吉恩分行向王翔澄清诉讼涉案资金详细相关情况的义务,也不能缓解建行吉恩分行未向王翔澄清诉讼涉案资金详细相关情况的错误。

在诉讼中,王翔和建行吉恩分行均承认,建行吉恩分行在购买上述王翔资金时,没有向王翔出示和提供资金合同和资金招募说明书。

王祥表示,建行吉恩分行没有明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情况。

建行吉恩分行表示,已向王翔明确了资金合同和资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情况,但建行吉恩分行没有供货依据。

第四,如果投资者有金融专业知识,他或她将有更丰富的投资经验?

二审中,吉恩支行表示,王祥作为金融案件审理领域的专家,对金融投资的专业知识比一般公众要高,投资经验相对丰富。此外,自2011年以来,他多次在建行吉恩分行购买基金产品,这可能导致自动要求购买诉讼相关基金的做法。

王女士反驳说,建行分行混淆了法律专业知识和证券投资专业知识的界限。作为一名金融法官,王翔可能具有较高的法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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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和法律风险意识,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比普通人对证券投资的认识更高。

第五,银监会没有确认银元和陶永根十字星的购买存在不当行为。它能作为基础吗?

二审中,建行吉恩分行也提交了一套证据。2017年2月,银监会《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置结果登记表》证明,银监会没有对王祥的投诉进行任何不当行为确认或处置。

但是法院没有采纳它。首先,建行吉恩分行提交的上述依据未能反映银监会的调查过程。第二,调查结果中陈述的最终结论不明确,不能作为本案的判断依据。因此,法院不确认这一依据的有效性。

第六,这是刚性支付吗?

在二审中,建行吉恩支行表示,一审法院确认建行吉恩支行应赔偿王翔购买资金的损失。在实践中,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者投资购买工业产品的资金损失进行刚性支付,这明显违背了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财产处置事务的指导意见》,打破了金融机构刚性支付的指导意见。

对此,王女士也给予了强烈的回应。她表示,建行吉恩支行严重违反法定职责,导致投资者流失。这与硬性付款无关。如果建行吉恩分行严格遵守审慎原则,履行法定职责,那么投资者当然会失去自豪感,更不用说刚性支付了。

第七,如果你赔钱,你也能得分吗?

该行表示,王翔于2015年4月9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恩分行购买了一只中风险基金。王翔购买的风险评估都很稳定。该基金在王翔身上获利24.19万元。如确认中国建设银行吉恩分行与王翔之间存在个人理财合同关联,王翔购买基金的收入应计入合同期间的总收入,并作为不当利润返还中国建设银行吉恩分行。

不过,王翔表示,之前投资的收益是有法律依据的,更不用说不当的利润回报了。

第八,谁自动提出购买资金也至关重要。

第二种情况,吉恩分行表示,根据王祥的解释,确认该基金是中国建设银行吉恩分行向王祥介绍的,缺乏实践依据。

王翔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格性办法》的规定,运营机构和普通投资者发生债券违约时,运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实际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法院认为,建行吉恩分行未能按照金融监管要求得到王祥的书面认可,是客户自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由此可见,建行吉恩分行向王翔推荐该笔资金存在严重失误。

银行给予了全额补偿。

二审法院最终确认,王翔在评估问卷中明确表示,他的投资意愿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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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保全投资,并不期待本金的损失。他的投资意图是稳步增加资产,当本金损失不到10%时,他会表现出极大的焦虑。

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建行吉恩分行向王翔推荐的投诉相关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类别。基金类型与王翔风险评估问卷的回答和评价结果明显不一致。

中国建设银行吉恩分行明知王祥的投资意图、投资情绪等危险偏好,建议其购买不适合投资的高风险股票型基金,犯了严重错误。

建行吉恩分行在向王翔推荐诉讼相关资金的过程中,违反了其作为资金托管机构的应有责任。建行吉恩分行对此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王祥在充分了解出资标的及其风险的基础上,决定自行购买诉讼相关资金,导致明显的不适当的推荐行为和严重的错误。因此,建行吉恩市分行应承担王祥购买诉讼相关资金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赔偿原告王祥损失576481.95元。此外,相应的利息损失必须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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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金96.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15年6月2日至2018年3月28日计算。根据57648名散户投资者炒股的故事,基数为1.9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二审后,中国建设银行吉恩市分行仍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关于建行吉恩市分行建议王祥多次购买管理产品并符合投资经验,虽然王祥多次购买管理产品,但其以往购买管理产品的做法并未导致其对本案所涉诉讼资金相关风险的理解。 并未减少或取消建行吉恩分行未按照金融监管相关规定适当推荐管理产品、未向王翔提交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股说明书的责任。 二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惯例和相应的依据作出的判决没有错。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吉恩支行的再审申请。

历史上最严格的金融销售规则即将到来

值得一提的是,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公开了《全国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业务纪要》,征求意见,共涉及6篇维护金融客户权益的文章。

核心内容包括:如果卖方组织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导致金融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遭受损失,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和卖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基金经理以前读过。

一、明确法律法规作为第一合同义务的适当性

会议纪要指出,卖方组织对金融客户负有相应的责任,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前责任。如果卖方组织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职责,造成金融客户的损失,卖方组织应按照《合同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认定卖方组织正当职责的内容时,应以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

在一些法规和标准文件中,相关部分可以参考和适用《银行管理产品、安全金融产品、信托管理产品、证券公司财务管理计划、杠杆基金比率、期权等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推广和销售管理规定》以及《为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学创新板、期货等高风险出资活动提供服务的管理规定》。 与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关于如何加入股份集团和如何发行的标准文件不相抵触。

顾毅:这份会议记录明确承认投资者的适当性是第一个合同义务。因此,当卖方组织违反适当义务时,其应承担的义务的性质是缔约过失责任。

秦征:最重要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已经解决。在实践中,不同地方的法院在适用某些规则和标准文件方面有不同的做法。这一澄清可作为参考。

二、依法承认主发行人的责任,卖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会议纪要指出,如果卖方组织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导致金融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遭受损失,金融客户不仅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卖方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和卖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和销售人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责任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认定发行人和销售人对金融客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和销售人在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承担的赔偿比例。

秦征:明确发行人和销售人的责任以及责任管理的基础和方法,使投资者的权利保护目标不再局限于发行人或经办人。

顾毅:会议记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如果卖方机构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职责,给金融客户造成损失,金融客户可以请求发行人或卖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共同请求发行人和卖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金融客户的合法权益。

张庆:发行和销售机构负有连带责任,这有助于提高经营行为的标准。更实际的是扩大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三、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强卖方组织的举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会议纪要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融客户应承担购买产品、服务、损失等的举证责任。卖方组织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是否履行了向适当的金融客户销售适当产品的责任。

如果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建立的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相应的处理系统、金融客户风险感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试、金融客户产品收入和主要风险因素的告知等相关依据,应承担无法证明的法律后果。

秦征:在举证责任方面,考虑到销售双方举证能力的比较,发行人的举证责任得到了加强,主要的举证责任被分配给了发行人,向合适的人销售合适的产品的一般监管指引也得到细化。卖方需要证明是否有完善的产品评估机制,买方的风险感知是否得到客观评估,评论是否全面等。让证据更具可操作性。

顾毅:《概述》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划分,对卖方组织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客户只需简单证明他们购买了产品/接受了服务并损害了业绩。卖方组织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是否履行了向适当的金融客户销售适当产品的责任。

张庆:正是因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葛根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往往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需求与时俱进。我们应该改变机械地、教条地适用谁举证谁举证的现状,动态地分配举证责任,平衡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做到质量和公正。

四、评议澄清计量标准的责任,归纳可以理解的标准

会议纪要还指出,说明意见的义务是适当义务的核心,也是金融客户真正了解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应根据产品的风险和金融客户的实际情况、普通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客户能够理解的片面标准来确认意见澄清的义务。

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卖方组织的建议,即金融客户已经履行了他们的义务,例如清楚地知道可能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V.损失赔偿金额的确认

会议纪要指出,如果卖方组织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职责,造成金融客户的损失,则金融客户为获得金融产品服务而支付的款项总额应从收回部分的剩余金额中扣除,作为实际损失金额。

如果金融客户要求赔偿他所支付的全部金额的利息损失,他应该注意不同的情况来处理:

如果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包含明确的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可以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合同文本采用浮动区间法约定预期收益率的,金融客户请求将预期收益率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的会计准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合同文本中对预期收益率没有约定,但如果金融客户能够提供证明产品分销的广告材料,明确表明预期收益率,则该广告材料应作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如果合同文本和广告材料都无法预测预期收益率,则损失赔偿金额应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手机股票语音播报和类似存款基准利率标准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不支持卖方组织依据《客户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购买高风险权益金融产品或为参与高风险出资活动提供服务的金融客户实施欺诈,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建议。

秦征:关于赔偿金额的确认,他给出了明确的确认,不仅是赔钱。

张庆: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是该草案的亮点,在细节上可操作性强。特别是,将广告材料视为合同的补偿,并将其确认为承认损失金额的依据,无疑将由标准组织进行宣传。

六、提出豁免客户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

会议纪要还指出,如果金融客户因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而购买产品或服务不当,但发布虚假信息被卖方组织误导,人民法院应支持卖方组织取消相应关税的请求。

如果卖方组织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根据金融客户以往的投资经历、教育程度等惯例,违反相应职责并不影响金融客户的独立决策,卖方组织应支持其关于金融客户自负投资风险的诉讼理由。

秦征:在豁免的原因中,很明显,卖方可以根据投资者过去的投资经验和教育水平,减少其适当性检查的责任,这也是向前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表明卖方适当性的义务不是机械地适用规则,而是从实质重于方式的角度科学地分配交易双方的义务,从而使义务的分配更加科学和符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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