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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 浙江药店零售发热咳嗽药品实行登记报告制度

《2月1日起 浙江药店零售发热咳嗽药品实行登记报告制度》全文共计: 100 字,请耐心阅读!

浙江省医保局、省药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2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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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浙江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