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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开股份股东被通报批评 隐瞒代持股份造成信披存虚假记载 交通银行官方网站

《神开股份股东被通报批评 隐瞒代持股份造成信披存虚假记载》全文共计: 1912 字,请耐心阅读!

  中兴财富网财经3月25日讯 深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康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交通银行官方网站。

  经查明,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康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神开股份第一大股东为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祥投资持有神开股份13.07%的股份。2016年,君隆资产收购业祥投资100%股权,间接持有神开股份13.07%的股份。君隆资产作为信息披露义务 交通银行官方网站人,在2016年10月14日和2016年10月18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均披露王某炳持有君隆资产40%的股权,系君隆资产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但 交通银行官方网站事实上,王某炳持有的君隆资产40%股权系替自然人朱康军代持。朱康军未向君隆资产、神开股份如实告知本人通过王某炳代持股权的事实,导致君隆资产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朱康军和君隆资产是本次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责任人。君隆资产、朱康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8.1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1.3条、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朱康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股票上市规则》第11.8.1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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