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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永谐违规吃警示函 减持游族网络5万股未预先信披

《宁波永谐违规吃警示函 减持游族网络5万股未预先信披》全文共计: 1515 字,请耐心阅读!

  中国证监会网站18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决定书显示,经查,截至2019年5月9日宁波保税区永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330.81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2019年5月10日,宁波永谐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所持有的游族网络股票5万股。

  宁波永谐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宁波永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并提醒宁波永谐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保税区永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保税区永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19年5月9日你公司持有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3,308,0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0%。2019年5月10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所持有的游族网络股票50,000股。

  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现提醒你公司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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