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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两天连发三文 剑指脱实向虚、授信集中度

《银监会两天连发三文 剑指脱实向虚、授信集中度》全文共计: 1460 字,请耐心阅读!

1月5日、6日两天,银监会密集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剑指脱实向虚、、商业银行隐形股东、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等问题。

1、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防止资金脱实向虚 不得从事债券期货等投资 规范资金来源用途

1月6日银监会网站消息,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该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对此,银监会高度重视,按照回归本源、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制定了《办法》。

2、正式公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重点解决隐形股东等问题

在经历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5日正式公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行为,加强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如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为治理上述市场乱象,弥补监管短板,银监会再出“重拳”。

《办法》同时设立专章规定监管部门在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重点,其中提到要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具体来看,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联合惩戒,可通报、公开谴责、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禁止入股商业银行。曾刚认为这方面的规定对于违规行为、违规股东有一定的强制惩戒力量,为《办法》有效执行提供了很好保障。

3、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拟加强商业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

1月5日银监会网站消息,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银行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监管规定的标准,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商业银行可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业务模式、分散同业资产、扩展客户群体,而无需简单压降同业业务总体规模。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国内外银行业实践表明,授信集中度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目前,我国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散落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在此背景下,发布实施《办法》是大势所趋,对于抑制系统性风险累积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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