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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机械及董事长信披违规吃警示函 招股书控股股东信息有误 上海招行信用卡中心

《隆基机械及董事长信披违规吃警示函 招股书控股股东信息有误》全文共计: 1426 字,请耐心阅读!

  中兴财富网财经3月31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山东监 上海招行信用卡中心管局发布关于对山东隆基机械股 上海招行信用卡中心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上海招行信用卡中心定。

  经查,2010年2月,隆基机械披露的《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隆基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东信息,与2018年11月 上海招行信用卡中心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事实不一致。公司时任董事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高级管 上海招行信用卡中心理人员刘玉里参与了该事项。

  公司及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刘玉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高级管理人员刘玉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眼查显示,隆基集团有限公司为隆基机械控股股东,持股42.24%;张海燕为隆基机械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董事长及总经理职位,持股16.1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4号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刘玉里:

  经查,2010年2月,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隆基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东信息,与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事实不一致。公司时任董事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高级管理人员刘玉里参与了该事项。

  公司及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刘玉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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